宁波丧葬费标准是多少?宁波丧葬费一览表
发布时间:2025-04-12 12:04:47 文章分类:丧葬服务 阅读人数:人

一、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4500元。
2、抚恤金标准:
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170元调整为329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695元调整为28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和曾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450元调整为2545元。
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因病和非因公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因病和非因公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25元调整为1570元。上述遗属系鳏寡孤独者每月增发60元。
2、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
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1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29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69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8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4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45元。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00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60元。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520元。
三、殡仪服务收费
1、基本服务收费:
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含普通炉、捡灰炉)、骨灰寄存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2、延伸服务收费:
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或个性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殡仪服务机构与丧属按照公开、公平、合理收益和诚实信用原则协议约定。
四、惠民殡葬政策
免费项目: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和遗体火化前的抬尸服务、纸盒、裹尸布、接尸车辆消毒等殡葬基本服务免费。
受惠对象:包括宁波市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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